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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垦利县检察院:将预防工作纳入人民监督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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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本网东营4月24日电(通讯员刘芳兵)近日,山东省垦利县检察院正式出台了《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暂行规定》,明确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,人民监督员有权对各项预防活动的形式、内容、效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督导。

  规定分为总则、知情权保障、监督范围、监督权保障、附则四个章节,共二十一条,详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、预防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,为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。

  规定着重强调,预防部门应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,并严格实行备案制度,在警示教育、行贿档案查询、检察建议、同步预防、法制宣传等活动立项当日将方案送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,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辖区内人民监督员。

  同时,规定还明确了预防工作中发现、处置犯罪线索的情况必须形成记录、材料,并以书面形式送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,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。

  规定的出台,从根本上将预防工作纳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体系,进一步实现了预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,为预防工作在服务社会、助推经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
[责任编辑: 吴萌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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